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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好心惹祸端(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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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分手后如何分割?

恋爱同居即未婚伴侣一起共同生活的状态,是现代社会中不被评说默认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在不同的文化、宗教和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接受程度和社会评价。在一些西方国家,恋爱同居被视为个人选择的一部分,社会普遍接受度较高并认为这是成年人之间私人关系的正常表现,这些社会往往强调个人自由和自我选择的重要性,恋爱同居被看作是对婚姻制度的一种探索或准备。然而在一些传统或保守的东方文化中,恋爱同居行为可能会受到批评、指责或不被接受,在这种观点里,恋爱同居行为会被看作是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规范,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社会压力或负面评价。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一些国家,恋爱同居伴侣享有与已婚夫妻相似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共有权、相互继承权和税收优惠等。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恋爱同居行为却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同居伴侣的很多权利都受到诸多限制。恋爱同居还可能引发很多不同的社会评价,会对个人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以及未来的婚姻关系都产生影响,例如同居期间的经济如何安排,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以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分手时如何分割等等,都可能成为较为复杂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情形一:恋爱同居期间由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出资一方名下的,未婚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针对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依据双方的不同主张及抗辩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审理结论。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比照彩礼的相关规定,认为一方在收到彩礼后未能登记结婚且未能共同生活的,应当退还房产;有的法院则认为登记在未出资一方名下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按出资贡献等因素对房屋进行分割。

案例:法院认定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判定房屋应当过户登记给出资方。

2019云0122民初2259号案例中,卢志伟与王和瑞珏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约定以结婚为目的,从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期间由卢志伟出资1584700元购买位于KM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马家社区金悦尚苑F地块9幢1101号商品房,该房目前未能办理房产证,备案登记在王和瑞珏名下。后双方分手,卢志伟遂起诉要求王和瑞珏归还由其出资购买的案涉房屋。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同居期间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结合该案,原告在与被告相识恋爱期间,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同居期间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为购房目前经济已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但由于涉案房屋备案登记在被告名下,还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目前尚未具备过户的条件,待条件成就后(如房屋备案登记变更或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过户变更)由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妥。

情形二: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对购房行为均有出资,一方出资多数,另一方小额资助,房屋登记在出资多数一方名下的,未婚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针对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判决,有的法院则认为不管出资多少,均应当视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出资,应当按出资份额进行共有分割;有的法院则认为小额出资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未登记结婚的视为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因此赠与并未生效。

案例:法院认定根据双方出资的具体金额折算出的份额进行分割。

(2023)京0114民初21335号案例中,王某与鲁某于2015年5月相识,于2015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6月22日,鲁某(买受人)与阿拉丁智汇城房地产开发(张家口)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88974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鲁某名下。2022年3月底,二人分手,王某以购房出过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鲁某返还购房款663800元。法院认为,上述房屋为双方共有,由于王某与鲁某对房屋并未约定占有份额,依上述规定应以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王某主张其向鲁某支付了包括房屋首付款及房屋贷款在内共计663800元,根据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向阿拉丁智汇城公司及鲁某的转账中,标注有房款、首付、房等字样的共计为244万元,自房屋购买之日至2022年3月双方分手时鲁某共计偿还房屋贷款本息12447209元,对于该部分款项,王某虽主张均由其偿还,但其提交的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故本院认定该部分贷款由二人共同偿还。综上,本院结合房屋总价款、房屋贷款偿还情况及王某向鲁某的转账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王某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为2882。王某对涉案房屋不主张份额,考虑到涉案房屋以鲁某名义购买,且鲁某占有使用该房屋,故本院认定该房屋所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鲁某享有和承担,鲁某应就王某享有的该房屋份额支付折价款,折价款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房屋购买时的价值、现值及王某享有的房屋份额确定为22395561元。

情形三:恋爱同居期间由一方全额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对装修支付全部装修费用的,未婚分手时装修费用可否分割?针对此种情形,双方实际上对房屋产权并无太大争议,仅是对于出资装修的部分产生了争议。多数法院的意见为装修视为对不动产的添附行为,应当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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